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 索引号:000014349/2025-21786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8-2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5〕013002号,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5-08-21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0HLHNW11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北窑沟村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转办单(2025[6号])问题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 年5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曹家堰村北)于2017年底开始建设,2018年投入运营,现处于运营状态,在煤矸石填埋过程中未办理相关排污许可证,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5月6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页及2025年5月6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情况。
6、环境影响报告书(曹家堰村北)1份(5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曹家堰)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整治项目(曹家堰)的审查意见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9、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花名册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在职职工人数情况。
10、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财务报表1份(24页)以证明当事人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
11、验收调查报告(曹家堰村北)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2、验收调查报告(曹家堰村北)公示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3、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生态环境问题线索转办单(2025(6号))1份(3页)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14、长治市上党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山西正大绿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整治项目的情况说明》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5)01300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5年7月3日申请召开听证会。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依法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正大绿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的性质。《关于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北窑沟村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长县环审函[2018]4号)、《关于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曹家堰村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长县环审函[2018]5号)是由原长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件,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其中明确载明:原则同意专家对《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北窑沟村北)环境影响报告书》、《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曹家堰村北)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
由此可以看出,案涉建设项目的性质属于“煤矸石综合利用类的土地复垦项目”,而不是“煤矸石处置”项目。脱离行政机关的审批文件,仅仅凭借自己的理解,强行将案涉项目归类为“煤矸石处置”项目,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正大绿源公司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环境治理业”中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范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项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业,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由此可以看出,工业固废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是两个并列的概念。若某一行为属于对一般工业固废的“综合利用”,就不属于对一般工业固废的“处置”。正大绿源公司及公司正在建设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是将煤矸石作为原材料,将矸石层和黄土层交替覆盖,层层推平、层层压实,最终达到平整土地,恢复生态,实现复垦的目的。这种行为属于对煤矸石的“综合利用”行为,而非“处置”行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环境治理业中只有“专业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含焚烧发电)的,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排污单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正大绿源公司显然并非环境治理业。因此,正大绿源公司不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中规定的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范围。
3.正大绿源公司没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的“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应予行政处罚。本案中,正大绿源公司实际上并未排放法律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执法人员当然也无证据证明正大绿源公司排放了污染物。因此,认定正大绿源公司构成“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显然不能成立。
我局认为:
1.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属于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管理单位。该项目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当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03 项规定,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业属于重点管理的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具体范围,依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执行。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登记单位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经核查,该公司于2017年12月编制了《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曹家堰村北)(北窑沟村北)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书显示:该项目参照的技术依据有《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19-201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修改)《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与《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项目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遵循综合利用及处置的相关要求,该项目在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同时参照“一般工业固废处置”与“土地复垦”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管理,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103 环境治理业772:专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含焚烧发电)的属于重点管理,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因此该企业属于应当申领排污许可证的重点管理单位。
2.该项目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根据《山西正大绿源环保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土地复垦项目(曹家堰村北)(北窑沟村北)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该项目在施工期有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的影响,在运行期无废气、固体废物及噪声影响,但在雨季时沟谷内会形成的短时水流,由排水边沟及截水沟排出场地。煤矸石渗滤液可能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在实际排污行为发生之前,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由于该公司在施工与运营期均会产生污染物,因此在实际产生污染物之前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综上,依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的规定,我局认为当事人申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1核算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10%≤X≤15%),按13%裁量;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单位(7%<X≤10%),按9%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0%),按10%裁量;排污类别除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4%≤X≤7%),按6%裁量;排放量根据自由裁量无无组织计算仅有有组织计算,故该项无取值;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改正 (3%≤X≤9%),按6%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 (1%≤X≤5%),按3%裁量;企业规模大小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1%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46%,裁量罚款金额为4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