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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697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7-01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5〕013011号,长治县长兴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5-07-01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长兴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078346829A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南宋乡长掌煤矿旧址
根据中央环保督察第三轮信访举报转办件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17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原煤仓北侧外有煤泥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5年6月18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2025年6月17日现场照片(图片)证据1份(1页)及2025年6月18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9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23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5)0130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3核算的规定,物料类型为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10%<X≤15%),按13%裁量;排污去向为工业区和其他地区(1%≤X≤5%),按3%裁量;物料储料为50吨以上不足200吨(5%<X≤10%),按7%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个月(3%≤X≤5%),按4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为1次(3%),按3%裁量;整改情况为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整改(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l%≤X≤5%),按3%裁量;企业规模大小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1%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32%,根据裁量表格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1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裁量罚款金额为3.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