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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315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8号,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2-24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长治羊头岭北峙峪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54159439X
地址: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北峙峪村
根据生态环境部APP推送该企业有关信息,2024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生态环境部APP推送,该企业一台牌号为2-404S0225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装载机)2024年8月29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不合格,排放超标。我局执法人员(王强04040015255、王哲04040015269)于2024年11月21日对环保部APP推送企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情况属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单位2024年11月21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页)、《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情况。
5、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一份,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一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8、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 0130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