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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5162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2-12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7号,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2-12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山西长治鑫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5635512526
地址:上党区(长治县)苏店镇南庄村
我局于2024年11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调阅你公司2023年9月21日车辆检验监控视频记录显示在对车辆晋D06L09进行OBD检测时使用作弊工具。
2、调阅你公司2023年车辆检验档案发现晋DQ7178、晋D162V3、晋D520E9、晋EPR932、晋DSD659、晋EGR197、晋DWW709、苏C72X66这8辆车在不同品牌、不同型号情况下存在CVN代码一致的现象,车辆CVN代码均显示为D3D45056。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5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页)、现场照片(1页)证据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4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2023年9月21日车辆晋D06L09车检视频1份(1份),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5、车辆检验报告9份(9页),以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1月29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22核算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4辆以上10辆以下的(15%<X≤25%),按20%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10%),按10%裁量;整改情况为已停止违法,且进行改正(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 3%裁量;企业规模大小为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2%裁量;地区差异(-5%≤X≤5%),按 0%裁量;合计裁量31%,根据裁量表格计算方法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50万元,罚款金额按“千”取整,不得低于法定限额。裁量罚款金额为15.5万元,同时没收违法所得54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肆拾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