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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9623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1-2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1号,长治市上党区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11-2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1号,长治市上党区交通运输局)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上党区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421012369227X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黎都东街北

我局于2024年7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太行一号旅游公路支线上党区八义(北娄底)一首阳山景区公路改造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7月29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及2024年7月29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长治市上党区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文件(长上发改审字[2023]73号文件复印件1份(4页)以证明当事人项目总投资及投标手续情况。

4、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情况。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核算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报告表(非生产型)5%,按5%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0%),按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为主体建设阶段(1%≤X≤5%),按3%裁量;整改情况为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3%裁量;企业规模,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1%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10%,裁量罚款金额为36.1316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