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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65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1-06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3号,魏某)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11-06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3号,魏某)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魏某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八义镇东山村

我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上党区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函,反映西池乡坟上村西(南沙线)高铁路东田间路,非法倾倒煤矸石。经调查2023年2月份至3月份,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你负责的晋D15289和晋D0771X两辆大车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单位2024年5月7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我单位 2024年8月21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2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活期存折交易明细清单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交易所得;

5、纪委转办函复印件(1页)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情况。

你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放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主动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存、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叁仟伍佰壹拾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后,你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