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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720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11-01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15号,襄垣县万星汽贸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11-01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襄垣县万星汽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3MA0KYCB70J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古韩镇
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转办问题进行核查,发现你公司车牌为晋DM9297、晋DW6902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三元催化处理装置被拆除,使用内窥镜查看三元催化装置为空壳。
2、使用OBD装置检查发现,OBD故障显示合格,但CALID、CVN代码不一致,涉嫌刷写OBD程序,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4年7月21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页)、现场照片2份(2页)证据及《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9月20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4页)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6页),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3、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4、法定代表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5、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6、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手续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