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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048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8-2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4号,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8-2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4号,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上党区隆泰洗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788504481A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韩店镇柳林村南300米处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接到上党区纪委移交问题线索函,反映西池乡坟上村西(南沙线)高铁路东田间路,非法倾倒煤矸石。经调查2023年2月份至3月份,你公司擅自将煤矸石倾倒至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未采取防扬散、防渗漏、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单位2024年5月7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证据及《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4)、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7)、纪委转办函(1页)以证明相关违法事实情况;

(8)、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9)银行交易明细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违法实事情况。

(10)企业所得税申报表1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申报税务及企业规模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放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7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0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存、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5月7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4)013004号),要求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要求将西池乡坟上村西紧邻高铁(南沙线)东头儿沟处倾倒的煤矸石全部清理,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参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G-6的规定,违法行为地点为一般交通干线和居民聚集区(10%<X≤15%),按13%裁量;违法行为涉及量,200吨以上(15%<X≤20%),按17%裁量;固体废物类别,工业固体废物(一类)(3%≤X≤7%),按5%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二次(5%),按5%裁量;整改情况,积极采取整改措施(0%),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1%≤X≤5%)按3%裁量;企业规模,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3%≤X<0%)按-1%裁量;地区差异(-5%≤X≤5%),按0%裁量;合计裁量42%,该公司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以10万元计算,违法行为取值总百分值为42%,根据裁量表格计算方法取值大于30%小于等于70%的,罚款金额为所需处置费用X200%,裁量罚款金额为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