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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4807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5-23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8号,长治市殡仪馆)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5-23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8号,长治市殡仪馆)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殡仪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404004077244065

地址:长治市东大街513号(施工地址:长治市上党区东和乡皇后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长治市殡仪馆于2020年3月在刘家山磺矿(刘家山地块)未进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评审,未将该地块申请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的情况下,在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刘家山磺矿地块(刘家山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长治市殡仪馆迁建项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执法人员2024年4月15日现场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4月16日制作的《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以证明检查情况及当事人违法事实。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印件1份(4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5、长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复印件1份(3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身份。

8、长治市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6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9、长治市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刘家山地块)建设项目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1份(4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0、山西省环境保护技术评估中心文件关于《长治市上党区刘家山磺矿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的技术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1、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更新《山西省建设用地突然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目录》的通知复印件1份(2页)以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

12、授权委托书1份(1页)以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13、现场照片4张(4页)以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第三款:“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5月11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0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听证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4)013008号),要求该单位接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尽快进行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评审,向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将该地块移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核算》T-14的规定,违法行为类型为建设无关项目时,修复项目完成60%以下的,按35%裁量;可能污染土壤用途(涉及多个用途的,处罚较重类为准)为公共用地,按15%裁量;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进行部分改正,按6%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1级)按 3%裁量;企业规模,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按-2%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合计裁量57%,裁量罚款金额为28.5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