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处罚决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4-23189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5-13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7号,长治县速旺贸易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5-13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7号,长治县速旺贸易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县速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092623829U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西火镇中村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4月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发现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工业场地道路积尘严重,未采取有效清扫、洒水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4月2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2)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1份(1页)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2页),证明当事人

相关手续情况。(4)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1份(2页)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5)项目竣工验收意见(2页)证当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7)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8)授权委托书1份(1页),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情况。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3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4]013007号),要求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立即对场区道路进行硬化,加强道路的日常清扫和洒水降尘,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Q-17 的规定,违法行为应清扫、洒水的,按7%裁量;排污去向,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3%裁量;废气类别,工业废气(含粉尘)、工业扬尘,按5%裁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按4%裁量;两年内违反次数1次,按3%裁量;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且进行完全改正,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轻微(1级),按3%裁量;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按-2%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合计裁量23%,裁量罚款金额为4.6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