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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2149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4-30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5号,长治黎水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4-04-30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黎水水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7XHKG84J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韩店街道博裕佳苑27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4年2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第二污水处理厂扩容及保温增效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建设到设备安装阶段。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我单位2024年2月8日现场制作《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2、(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相关手续情况;(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证明当事人身份; (3)、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1页),证明当事人企业投资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0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19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J-1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环评文件的类型为报告表(非生产型),按5%裁量;建设项目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0%裁量;建设项目进程,设备安装阶段,按9%裁量;是否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停止建设并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按0%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I级)按5%裁量;企业规模,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按-1%裁量;地区差异,按3%裁量;合计裁量21%,罚款金额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乘以2%,裁量罚款金额为178.7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捌万柒仟元整。
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后,应立即到我局计财股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获取缴款码和缴款方式。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