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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1072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2-07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1号,长治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2-07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4〕013001号,长治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华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757289117J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西池乡北仙泉村西

法定代表人:张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2023年11月24日,由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移交线索,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2023年11月24日移交线索:2023年11月24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2、该企业在2023年10月30日至2023年11月2日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启动期间,水泥粉未线在2023年10月31日、2023年11月1日、2023年11月2日有生产记录,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I级)预警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4日现场制作,及我单位2024年1月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

2、《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24日现场制作,及我单位2024年1月2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存在。

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证据1份(3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排污许可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身份件复印件1份(1页)、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环评复印件1份(2页)、长治市上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长上气应急办函(2024)2号)1份(5页)、长治市上党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解除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的通知(长上气应急办函(2024)3号)1份(1页)。

4、该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期间生产记录台账1份(3页),证明以上违法事实存在。

你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告字(2024)01300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月2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长环责改字(2024)01300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整改完成,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局。

参照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PW-7的规定,违法行为重污染天气期间,应停未停,按30%裁量;排污类别,工业废气(含粉尘)、工业扬尘,按2%裁量;小时烟气流量(Q)Q<1万标立方米,按3%裁量;排污去向,工业区和其他地区,按2%裁量;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简化管理单位,按3%裁量;整改情况,已停止违法,未进行整改,按5%裁量;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一般(2级),按6%裁量;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事业单位(涉公益单位),按-2%裁量;地区差异,按0%裁量。合计裁量49%,裁量罚款金额为9.8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玖万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银行:上党区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

收缴账号:0474200101004614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