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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3-25065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5-1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罚字〔2023〕013016号,长治市煌达煤业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3-05-15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长治市煌达煤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MA7XX5F25H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琚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2023 年3月 28 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罚告字〔2023〕013016 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公司主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结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我局于 2023年3月 28 日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按照《山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章》的规定,你公司违法行为类型为报告表(生产型):按照 7%裁量;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按照0%裁量: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按照 13%裁量:整改情况为停止建设,未申请办理审批手续:按6%裁量: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程度为轻微,按照 3%裁量:企业规模大小:按照个体工商户(含自然人)-4%裁量;地区差异,按照 0%裁量;合计 25%,计算方法按照建设项目总投资额2%为17.4万元,最终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罚款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收款银行:上党区农业银行
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号:0474200101004614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