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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2-53130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8-29 |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长环上罚[2022]22号,山西众鑫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8-29 |
山西众鑫越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MAOGUOKTXD
地址: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上党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某某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2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保温装饰材料生产项目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2022年6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2年6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及2022年6月21日《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环上罚告字[2022]2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及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核算的规定,应处以该项目总投资的百分之二的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上党区农业银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742001010046143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2022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