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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237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06-05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公示(长环上查(扣)字[2022]1号,长治县万方建材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4-06-05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公示(长环上查(扣)字[2022]1号,长治县万方建材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县万方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421MAOGYFB753

地址:长治县(现上党区)八义镇官道村村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申某某

我局于2022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储料仓北侧原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厂区东侧小型粉碎机输送皮带和总控电闸箱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2年5月1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长治县万方建材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