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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635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11-18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公示(长环上查(扣)字[2022]5号,任某某)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11-18 |
任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上党区池里高速路口西300米处
负责人:任某某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对你负责经营的无名称工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负责经营的无名称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冲洗反应釜的废水通过真空泵排水管道将冲洗废水排放至厂区西侧一处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
以上事实有2022年6月23日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22年6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无名称工厂电闸总控制箱、4个涉案反应釜、部分原料以及冷凝剂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日(时间从2022年6月23日起至2022年7月22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上党区池里高速路口西300米处无名称工厂,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2022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