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   山西省政府网  |   长治市政府网

今天是

热点查询:长治长治旅游

当前位置:首页>政府信息公开>部门信息公开目录>政府组成部门>生态环境局>公开目录>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强制决定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保存为word 打印 关闭
索引号000014349/2022-67208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10-21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公示(长环上查(扣)字[2022]3号,长治市上党区晋宇商贸有限公司)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2-10-21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公示(长环上查(扣)字[2022]3号,长治市上党区晋宇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上党区晋宇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21670153540Y

地址:长治县(现上党区)西火镇峰北底村口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袁某某

我局于2022年6月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密闭仓外北侧原煤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密闭仓内洗煤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6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长治市上党区晋宇商贸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