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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1878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3-17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公示(长环上查(扣)字[2021]2号,长治县长兴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2-03-17 |
长治县长兴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0421078346829A
地址:长治县(现上党区)南宋乡长掌煤矿旧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荣
我局于2021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原煤仓西侧煤炭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密闭措施防治扬尘污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
以上事实,有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调查询问笔录》 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输送设备皮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长治县长兴源煤炭经销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2021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