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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5-15185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15-07-07
发文机关环保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山西金卓玛达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主题分类其他 发布日期2015-07-07

长治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山西金卓玛达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公示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长县环罚字[ 2015]6号

山西金卓玛达建材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40421100066031

组织机构代码:32575689-3

地址:长治县西池乡西故县村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5年5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新建石灰窑项目占地面积2000平米,该项目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 有2015年5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2015年5月21日《调查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长县环罚告字[ 2015]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治县农业银行 户名:长治县环保局罚款收入

账号:742001012003886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 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