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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160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4-22 |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 |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日期:2020-04-22 |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