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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1160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4-22
发文机关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2020-04-22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完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是指对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应当提交法制审核而未提交的; 

   (二)法制审核过程中妨碍干扰审核意见或建议的; 

  (三)未经法制审核作出决定的; 

  (四)经法制审核认定不合法,作出决定的; 

  (五)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决定失误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责任追究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五条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受到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