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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032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19 |
发文机关:上党区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19 |
一、事项名称: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企业)
二、事项描述: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应暂时停发或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接到死亡报告或被举报死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生存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配合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
3、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1、2、3、5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材料:无
四、办理方式:社会劳动保险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审核合格予以办结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结果送达: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上党区企业养老保险所民生大厦一楼退休管理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电话查询或窗口当面查询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355-8089209
一、事项名称: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机关)
二、事项描述: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社保机构待遇发放岗位应暂时停发或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接到死亡报告或被举报死亡的;
2、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生存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不配合当地社保机构进行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的;
3、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以上1、2、3、5项情形的退休人员,经社保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基本养老金;发生4项情形的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三、办理材料:生存证明
四、办理方式:机关养老保险所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查审核合格予以办结
五、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六、结果送达: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办事时间:正常工作日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上党区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所民生大厦一楼退休管理窗口
十、咨询查询途径:电话查询或窗口当面查询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355-8089263
一、事项名称:恢复养老保险待遇申请(城乡居民)
二、事项简述:具有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刑满释放人员从释放次月恢复,服刑期间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办理材料:身份证和社保卡复印件一份;刑满释放人员另持释放证明书复印件一份。
四、办理方式:本人及近亲属或村协办员持相关材料办理在乡镇劳动保障所或直接在城乡居保中心办理
五、办理时限:即来即办
六、结果送达:当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八、办事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九、办理机构及地点:上党区民生大厦一楼东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十、咨询查询途径:0355-8089275
十一、监督投诉渠道:0355-8089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