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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947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6-16
发文机关上党区人社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6-16

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创业政策解读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一、创业扶持政策

(一)创业载体建设

1.对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对每个基地和园区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建设补助。对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给予对每个基地和园区的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建设补助。

2.创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各地创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的,可给予管理服务补贴和入驻实体场地租赁补贴。标准为:每进驻基地一个创业实体每年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管理服务补贴,给予补贴的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园区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4.返乡入乡创业载体建设补助。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劳动年龄以内、个人信用记录良好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 年内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在职或离岗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可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计不超过 5000元。

(四)创业场地租赁补贴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五)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1.对毕业 5 年内高校毕业生以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 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2.对创业失败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2/3。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3.建档立卡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创业培训

经认定的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脱贫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一)鼓励到基层就业

1.放宽基层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条件。艰苦边远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可面向本县户籍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招聘),可适当降低学历、放宽专业限制、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单独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2.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对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阶梯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年度内新吸纳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2.对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其中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招用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就业见习政策

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参加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给予见习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见习单位参加见习的,视同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五)鼓励提升职业技能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参加普惠制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参加订单式、项目制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鼓励支持普通高校组织学生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院校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初次取证)400元、中级工证书600元、高级工证书800元。

(六)支持自主创业

1.创业培训

全省各普通高校具有全日制注册学籍的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加本校按规定组织的创业培训。学校可申请大学生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创业意识培训每人150元、创办企业培训每人500元。

2.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载体要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

3.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占园区总户数70%以上”或“入驻高校毕业生创业户数20户以上且稳定经营一年以上”条件之一的创业园区,可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创业园区。可根据创业园区入驻户数、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等因素,按创业园区内每户高校毕业生创业实体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建设补助。

4.创业担保贷款政策。高校毕业生个人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5.创业场地租赁补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6.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 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7.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给予其本人一定数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8.阶段性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归集简办”政策。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简便发放程序,高校毕业生首次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在工商注册且有纳税行为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15000元的扶持。

(七)支持灵活就业。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八)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困难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人1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三、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政策

(一)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二)对小微企业新吸纳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在内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新吸纳100人以下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新吸纳1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三)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补贴,补贴额不超过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补贴期限最长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对由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管理的公益性岗位中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额不超过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五)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社会保险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六)支持自主创业

1.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 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2.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税费减免。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基础12000万元,限额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扶持农民工、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政策

(一)支持自主创业

1.支持各地建设返乡入乡创业载体,落实房租物业费减免、水电暖费定额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县级及县以下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载体,正常运营一年以上、入驻返乡入乡创业实体20户以上且吸纳就业达到40人以上的,可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可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返乡入乡创业农民工提供。

2.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返乡创业农民工、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3.税费减免。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基础12000万元,限额可上浮20%)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4.创业培训。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及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培训达到规定条件的,以及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的,按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补贴总额不超过18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补贴。

5.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根据带动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计不超过 5000元。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先行申领补贴资金的50%。

6.创业场地租赁补贴。返乡入乡创业人员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可申请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每年不超过3000元,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支持提升职业技能

1.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可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参加普惠制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参加订单式、项目制培训的最高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对有组织输出到省外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开展针对性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2.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给予取证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初级工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初次取证)400元、中级工证书600元、高级工证书800元。

(三)开拓境外劳务市场

对劳动者、相关院校、机构等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出国费用补贴、就业奖补等政策。劳动者向对外劳务输出机构交纳服务费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贴息贷款。

(四)加强劳务品牌建设

开展劳务品牌和劳务协作基地评选活动,市级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和6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省级分别给予最高60万元和1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

(五)对小微企业吸纳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脱贫劳动力就业的,实施阶梯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补贴标准为:年度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100人以下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000元给予补贴;年度内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100人(含)以上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每人1500元给予补贴。

(六)对帮扶车间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按照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鼓励优先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每吸纳一名脱贫劳动力补贴1500元。

(七)各地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可根据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给予阶梯性奖励,最高奖励25万元。

(八)劳动密集型企业用工1000人以上且吸纳脱贫劳动力30%以上的,同等享受帮扶车间有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