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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30192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19 |
发文机关:上党区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12-19 |
1、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2、对象范围: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区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一)“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二)“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三)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四)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人员: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五)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六)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3、申请条件:本区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中有一定劳动能力且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差而难以实现就业,连续处于实际失业状态6个月以上并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4申请材料:(1)户口本、身份证、(2)困难人员相关证明 (3)《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5、办理流程:(1)具有本区户籍的失业、低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凭户口本、困难人员相关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申请人应如实反映个人情况,并承诺接受区县提供的各项就业服务措施;(2)社区(乡镇)劳动保障所收到《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就业工作人员核实申请人实际情况,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上报区人社局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3)区人才就业信息中心对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交的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
6、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7、办理地点: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
8、办理结果告知方式:电话告知
9、咨询电话:0355-8089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