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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12-09211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12-04-02 |
发文机关: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已故干部(职工)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 发布日期:2012-04-02 |
长县人社发【2012】19号
各乡(镇)区、县直各单位:
根据晋人工字(2002)1 0号文件和晋财行(2011)123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研究决定,提高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已故干部(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提高已故干部(职工)丧葬费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遗属标准提高审批
执行晋人工字(2002)10号文件:已故在职和退休干部(职
工)家属的遗补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44元提高为288元,从2012年1月起执行。
执行晋财行(”2011)123号文件: 已故离休干部家属的遗补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50元提高为450元,地市户口的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0元提高为500元,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以上两项由各单位填报提高审批表(一式四份),到县人社局工资股审批执行。
二、按晋财行(2011)123号文件规定,将机关、事业单位已故人员(含离退休)的丧葬费标准由原来的1000元提高为4000元,从2011年1月起执行。
以上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解决。
二○一二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