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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9-29 |
发文机关:上党区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决定、决策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9-29 |
长上人社函〔2024〕34号
为了贯彻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强化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发挥集体讨论的重要性、提高自由裁量的准确性,避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风险,节约行政资源,提升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重大行政决定、决策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决定、决策
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一、集体研究讨论的原则
开展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决定、决策集体研究讨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框架下进行。
二、集体研究讨论的情形
1.拟对用人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理、处罚的案件;
2.潜在的群体性上访隐患或已发生的到上级或同级人民政府群访、闹访案件;
3.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其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案件;
4.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
5.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6.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7.劳动监察执法队队长、主办监察员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8.上级部门转办、交办、督办的重大案件。
三、集体研究讨论的内容
1.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清楚;
2.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
3.收集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且相关;
4.适用法律条款是否正确;
5.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6.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四、集体研究讨论的参加人员
1.行政机关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2.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长和监察仲裁股股长;
3.主办监察员和案件相关人员;
4.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
五、集体研究讨论的程序
1.确定需要集体研究讨论的案件,由主办监察员向劳动监察执法队队长提出建议,再由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队长负责召集参加集体研究讨论相关人员;
2.集体研究讨论过程由劳动监察执法队队长主持;
3.主办监察员汇报整个案件的详细情况,提出拟做出何种行政决定的建议,以及案件存在的风险点和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4.行政处理、处罚案件,由主办监察员汇报案情,提出建议,经集体讨论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再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
5.需要上报的重大、复杂案件,经讨论后,再行上报;
6.集体研究讨论形成意见后,制作集体讨论记录,参会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字,交由主办监察员收集归卷。
附件: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劳动保障监察重大行政决定、决策集体研究讨论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