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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005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8-19 |
发文机关:上党区人社局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月报制度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8-19 |
长上人社函〔2024〕29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重要精神,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坚决杜绝死亡冒领、重复领取等行为,根据《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死亡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本辖区内60周岁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死亡人员。
二、工作职责
(一)村(社区)职责。村(社区)主任为死亡月报制度第一责任人。每月初村(社区)网格员负责收集、统计本村(社区)上月死亡人员信息,建立死亡人员信息台账(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信息),填写《城乡居民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死亡情况月报表》,经村(社区)主任签字、加盖村(社区)公章后,每月5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资料上报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并通知参保死亡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及时办理死亡待遇申领,若上月无死亡人员,按零死亡人数填报。
(二)乡镇(街道)职责。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核查、汇总本辖区内各村(社区)报送的死亡人员信息,建立死亡人员信息汇总台账(含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死亡日期等信息),填写《城乡居民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死亡情况月报汇总表》,审核人及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后,每月10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资料报送区人社局。
(三)区人社局职责。区人社局社保经办机构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城乡居民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死亡情况月报汇总表》一一审核,暂停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乡镇(街道)。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压实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研究制定报送方案和报送流程,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指定专人落实,确保不漏报、瞒报。
(二)强化指导,组织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召集便民服务中心就业和社会保障窗口经办人员、村(社区)网格员等相关人员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强化业务指导培训,熟悉工作流程,确保工作落实不走样。
(三)强化管理,沟通对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 要强化管理,若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或村(社区)网格员发生变动,要及时将变动后人员信息上报区人社局,以便工作对接联系。
(四)强化监督,定期抽查。对“零月报”的村(社区)、乡镇(街道)要随即进行抽查、梳理;对非“零月报”村(社区)、乡镇(街道)要每季度进行一次定期抽查、梳理;区人社局每年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部分乡镇(街道)、村(社区)死亡月报制度履行情况。
(五)强化问责,严肃处理。各村(社区)网格员、乡镇(街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对不在规定时间报送的视为漏报、瞒报。区社保中心稽核部门要主动收集、梳理群众反映和日常监督中发现的线索。对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城乡居民死亡后仍在冒领养老待遇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及时追回冒领的养老待遇,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工作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8月1日
附件:长治市上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上党区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