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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51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03 |
发文机关:上党区林业局 | 主题词: |
标题:上党区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
主题分类:林业 | 发布日期:2024-01-03 |
上党区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为有效控制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的传播和流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疫病灾害,确保野生动物种群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坚持以本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及时监测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动态,建立可能发生重大疫情快速处置机制,完善监测、预报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防控能力,最大程度减少野生动物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生态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省市关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
(三)应急指挥机构。成立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森林派出所所长任副组长,野生动植物保护股、办公室、防火股、林草资源股、财务股等股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野生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决策有关重大事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股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业职责范围内的突发陆生野生动物疫情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勤监测、早发现、严控制,分级防控,快速响应,属地管理,部门协作。
四、监测范围
1、作为中间宿主、携带者能向人或饲养动物传播,造成严重危害的病原体的野生动物;
2、已知的野生动物与人类、饲养动物共患的重要疫病;
3、突发性的未知重要疫病或对野生动物自身具有严重危害的疫病;
五、疫情监测与报告
以野生动植物保护股为主体,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和护林人员的野生动植物保护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生动物和饲养的野生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者在野外同一地点发现有3只以上成批的野生动物死亡,应及时向区林业局报告。林业局接到报告或了解上述情况后,立即将情况通报区动物防疫部门,会同防疫部门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真实情况报送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六、疫情预防与预警
(一)林业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快速赶赴现场进行核查、诊断,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对连续出现野生动物无故死亡或患病,有传染嫌疑的,应作为疑似疫情对待,及时报告区人民政府,并对该发生区域实行临时隔离、封锁,防止人员、畜禽进入区域与野生动物直接接触或从事其它干扰活动,同时监督消毒措施实施。
(二)发现野生动物疑似疫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取样,由省级森防检疫机构或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对疑似疫病进行初步鉴定,并由鉴定机构派专人将疫病样品送国家林业局认定的相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确认。
(三)国家林业局根据最终确认的结果公布疫情。
七、疫情控制与扑灭
(一)疫源处理。对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及尸体进行灭除、清理、焚烧、掩埋、消毒。确定适宜的清理范围、清理对象,防止乱捕滥猎。
(二)疫情治理。对疫区实施强制封锁;对疫点采取果断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实行严格的扑杀和隔离措施;对病死兽禽的尸体、毛屑、污染物和排泄物要进行焚烧、深埋,严禁出售和随意乱扔乱抛;对受污染的栖息环境和涉及物品、用具等要进行全面清理,彻底消毒,防止病原扩散;对健康动物实施预防免疫措施,阻断疫病传播途径,最终达到消灭疫情目的。
(三)疫情监测。对疫区进行全面监控,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开展疫情预测预报工作。对迁飞候鸟类疫情,要加强对迁徙路线、停歇地、越冬地、繁殖地的监控,分析鸟群活动动态和迁飞去向,及时通报有关区域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疫情蔓延,将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四)疫区撤销、应急预案停止。疫情得到了控制,在病原潜伏期过后,经权威机构疫情监测、调查,确认连续3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根据有关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疫区,解除疫区封锁。连续60日,无新的病例发生时,由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应急预案。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区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工作的组织领导、技术指导和处置工作;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期间,野生动植物保护股应有专人值班,保持通信畅通,并与成员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保持通信联系,随时应急。对擅离职守、知情不报或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重大疫情发生或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况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技术保障:对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发生现场处置、现场办公等人员必须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的现场指导,严格按医疗卫生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区林业局要会同公安局和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应急队伍,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有计划地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物资保障:区林业局建立起相应的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用于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治和除害处理的应急物资,包括所需的专用药物、药械,检疫检验设备、防护用品、疫区封锁设备和设施等,做到有备无患。应急处置期间,应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交通运输,车辆调度做到及时、优先、有序、保障;政府统一部署,进行灭杀、处置突发性重大野生动物疫情涉及的有关费用和损失,由当地人民政府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社会保障经费预算,确保处置工作的正常开支,并对有关人员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
九、责任追究
本预案实施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为强制措施,涉及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照执行。执行本预案时,对玩忽职守、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缓报、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野生动物疫情的;对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妨碍执行 公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