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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42262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12-05
发文机关上党区教育局 主题词教师 交流 办法
标题上党区教师交流(支教)实施办法
主题分类教育 发布日期2023-12-05

上党区教师交流(支教)实施办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根据“县管校聘”精神,为建立健全我区学校校长教师科学合理的流动机制,促进教师资源合理配置,推进学校均衡优质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上党区教师交流(支教)实施办法。

一、交流(支教)实施的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全区公办校(园)在编在岗教师。义务教育阶段采取交流方式,非义务教育阶段采取支教方式。

实施时间:交流支教期限为一学年

二、交流(支教)人员需具备的条件

1、交流人员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满6年的在岗在编教师,须进行异校交流。

2、支教人员条件:非义务教育阶段校(园)教师及教育事业机构在岗在编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6年以上教龄、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有校级及以上荣誉者可提出申请。


3、上年度已交流人员原则上不再安排交流。

三、交流(支教)办法及人数

交流(支教)采取个人自愿和学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自愿交流(支教)的人员需向学校提出交流意向,学校同意后上报区教育局人事股,结合工作需要安排其交流(支教)。

教师交流(支教)以学校(学区)为单位,年度交流(支教)人数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3%。

四、交流(支教)方式及区域

交流(支教)采取专职的方式。

交流必须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原则上不能跨学段进行交流,继续执行片区交流和全区交流相结合的方式。为解决城镇学校教师短缺严重的问题,不再要求城镇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交流,城镇学校之间也可进行交流。同时废止《关于在全县中小学开展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县教字【2018】41号)文件中“全面推行县域城乡学校教师交流制度”的内容。

支教原则上是在非义教学校之间进行,因我区高中学校全部在城镇,高中学校可到区农村初中学校进行支教;各区直幼儿园需到区公办农村幼儿园进行支教。

五、工作要求

1、各派出学校要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师交流(支教)计划,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工作,组织教师有序开展交流(支教),鼓励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和高中级职称教师进行交流(支教),努力帮助教师解决交流(支教)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

2、各接收学校,要负责做好交流(支教)教师的日常管理、考核工作,尽快帮助教师熟悉学校环境,及时融入学校的各项工作,并大力宣传交流(支教)中的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

3、各学校在8月中旬按比例核算交流(支教)人数,并上报名单。




                                                          长治市上党区教育局

                                                            2023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