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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00014349/2025-19607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7-30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交通运输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 | |
|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 | 发布日期:2025-07-30 |
一、行政检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第十四条规定了货物运输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货运源头单位按要求装载、配载货物情况的监督检查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对道路客运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交通局可依据其中的条款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进行行政检查,如检查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是否按规定运营等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等条款规定了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对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的监督管理职责,交通局可据此对城市公共客运市场进行检查 。
二、行政检查事项:
1. 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检查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企业档案、车辆技术维护、《道路运输证》审验等 。
2. 货运源头超限运输情况监督检查:检查货运源头企业建立相关制度、查验登记车辆及驾驶员证件、是否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等情况 。
3. 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营运设施、安全设施、车容车貌、营运证件、经营行为等进行检查 。
4. 城市公共客运市场监督检查:检查公交企业的有关凭证、票据、账簿等材料,以及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 。
5.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检查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及服务质量等 。
6.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检查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安全生产机构、制度、教育检查等情况 。
7.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活动监督检查:检查道路客运企业的企业档案、经营行为、安全管理等情况,以及客运站的经营资质、经营行为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