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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41578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2 |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其他注销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5-01-02 |
第六节 其他注销
第五十一条 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居民,应当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批准定居通知书。
第五十二条 定居国(境)外的中国公民,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定居该国(境)外的证件、证明文书,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第五十三条 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本人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外国护照翻译件。
第五十四条 公民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申报材料:
(一) 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 公安部批准的退籍证明。
第五十五条 已在国(境)外定居,或者取得外国国籍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但未申报注销户口登记的,经我国驻外使(领)馆、港澳台事务主管部门或者设区市(含)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根据我驻外使(领)馆通报的自动丧失国籍名单,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注销其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
第五十六条 经调查核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违规办理、应销未销和错误登记的户口,派出所应当通知当事人办理注销登记,并做好记录。当事人拒不配合的履行告知程序后予以注销。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县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