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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986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2 |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死亡注销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5-01-02 |
第五节 死亡注销
第四十八条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申报注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申报材料:
(一) 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二)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 下列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之一:
1.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在境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
3. 在国外死亡的证明材料原件、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
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的领事认证件或者我国缔结的条约认可的其他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
4. 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5. 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6. 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文书。
第四十九条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第五十条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后,应当收缴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