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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322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2 |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其他登记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5-01-02 |
第四节 其他登记
第三十八条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三十九条 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一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公安部批准的入籍证明;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二条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申报材料:
(一) 公安部批准的复籍证明;
(二) 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三) 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三条 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户口注销证明;
(二)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六)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第四十四条 刑满释放的人员,户口已被注销的,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释放证明文书;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及配偶或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第四十五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户口注销证明。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六条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补录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本人书面申请;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七条 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