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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2554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2 |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规范----出生登记 | |
主题分类:公安 | 发布日期:2025-01-02 |
第三节 出生登记
第三十条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但父母在同一设区市内且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非婚随父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一条 夫妻双方户籍均在高校集体户上的学生,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四)父母学生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非婚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二条 夫妻双方均为已注销户口的现役军人,所生婴儿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
(四)父母军人身份证明;
(五)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第三十三条 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者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在国内所生婴儿可以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出生医学证明》;
(二)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 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四) 父母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或者作为外国公民的身
份证明;
(五) 父母一方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
非婚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第三十四条 在国外出生且具有中国国籍的婴儿回国后,可随父或随母申报户口;父母均为华侨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户口。
申报材料:
(一) 在国外申领的出生证明、具有资质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二) 婴儿回国使用的中国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 婴儿未取得或者放弃外国公民、外国永久居民身份的声明或者证明;
(四) 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五) 婴儿出生时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明;
(六) 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七) 父母亲回国使用的出入境证件;
(八) 父亲或母亲与出生登记所在户的亲属关系证明(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落户时需要)。
非婚随父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对国籍情况有疑议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商有关驻外使领馆进行国籍认定。
第三十五条 依法收养的儿童,应当随收养人申报出生登记,允许将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登记为父母子女关系。
申报材料:
(一) 《收养登记证》;
(二) 收养人居民身份证;
(三) 收养人居民户口簿。
第三十六条 公民捡拾弃婴应当送交社会儿童福利机构,被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打拐解救儿童,在认定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情形下,由收养机构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在社会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上。
申报材料:
(一) 入院登记表;
(二) 民政部门接收意见;
(三) 市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DNA出具的打拐库比对结果。
第三十七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依次办理出生登记和死亡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