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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466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5-04-25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其他登记
主题分类:公安 发布日期:2025-04-25

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其他登记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三十七条 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三)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三十八条 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居民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批准定居通知书》; 

(二)《台湾居民定居证》; 

(三)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三十九条 回国定居的华侨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山西省华侨回国定居证》; 

(二)护照或者旅行证; 

(三)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四)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

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条 获准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应当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公安部批准的入籍证明; 

(二)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一条 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申报材料: 

(一) 公安部批准的复籍证明; 

(二) 居民户口簿(投靠亲属定居时需要); 

(三) 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 定居时需要)。 

第四十二条 退伍、复员、转业的军人及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原户口已注销的,申报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户口注销证明; 

(二)安置部门出具的安置接收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或配偶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六)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登记在单位集体户上时需要)。 

第四十三条 刑满释放的人员,户口已被注销的,本人向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释放证明文书; 

(二)注销户口证明; 

(三)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四)登记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及与户主关系证明(投靠亲属登记户口时需要); 

(五)本人及配偶或父母的房屋权属证明及关系证明(自有房屋登记立户时需要)。 

第四十四条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一) 书面申请; 

(二) 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生效决定书;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五条 特殊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补录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本人书面申请; 

(三)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第四十六条 被错误注销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恢复登记。 

申报材料: 

(一) 印证材料; 

(二) 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审批流程: 

(一) 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 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 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