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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7620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4-10-17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主题词
标题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主题分类公安 发布日期2024-10-17

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 

第六十八条 家庭户根据房屋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户主,拟变更其他家庭成员为户主的,应当在全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 

申报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 

(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现场签字确认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户主时需要)。 

第六十九条 集体户变更户主的,应当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单位出具的书面申请。 

第七十条 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公民可以变更姓名。一年内变更姓名的次数不能超过两次。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 

(二)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三)变更人员的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 

(四)无以下情形的承诺书: 

1. 正在服刑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尚未执行终 结的; 

2. 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3. 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终结的; 

4. 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5. 被限制出国(境)期限未届满的; 

6. 依法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期限未届满或者被法律法 规列为职业禁止对象的; 

7. 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地级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列入严 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8. 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民医学变性后,应当申请户口性别变更。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二条 公民出生日期不予变更。 

第七十三条 公民性别变更或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后,公民身份号码同时变更。 

第七十四条 符合国家民族成份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可以变更民族。 

申报材料: 

(一)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 

(二)地级市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 

(三)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第七十五条 被依法收养的未成年人,可以随养父变更籍贯。 

申报材料: 

(一)养父母书面申请; 

(二)居民户口簿; 

(三)收养登记证。 

第七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依据公民申请变更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血型、身高等户口登记项目。未经公民申请,公安机关不能根据其他渠道获得的信息予以变更。 

申报材料:经本人签字的印证材料复印件。 

第七十七条 学生集体户口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地、籍贯等户口登记项目不予变更。 

第七十八条 公民发现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属实后予以更正。 

申报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印证材料。 

审批流程(更正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时需要): 

(一)公安派出所申报; 

(二)县级公安机关审核; 

(三)市级公安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