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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10396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4-24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4-24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应急管理部关于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举措的通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规范矿山领域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局对直接监管的行业企业年度行政检查最高频次公示如下:
一、执法检查最高频次规定
煤矿:按照安全保障程度划分为A(较高)、B(一般)、 C(较低)、D(长期停工停产)四类,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6次、4次。
非煤矿山:按照安全风险从低到高划分为A(低风险)、 B(一般风险)、C(较大风险)、D(重大风险)四类,对A、 B类每年每矿累计不超过1次,对C、D类累计分别不超过2 次、4次。
危险化学品、冶金工贸等其他行业企业:高危行业领域,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2次、4次、8 次、12次。非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对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和未定级企业,每年每企累计分别不超过1次、2次、4次、 6次。
二、督导检查最高频次规定
每年每企累计不超过3次。
三、调查核实规定
根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包括事故调查,上级交办、群众举报、舆情反映和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入企调查核实的;根据企业申请对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许可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审核验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现场核查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