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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17731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6-05 |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 主题词: |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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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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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项目大类 |
具体执法决定项目 |
依据 |
提交科室 |
应提交的审核资料 |
审核重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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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处罚事项 |
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上述规定的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至第一百零九条 |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
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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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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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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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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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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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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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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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及可能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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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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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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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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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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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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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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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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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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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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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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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等执法文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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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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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局机关各科室、执法大队 |
1、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一)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是否已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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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需要审核的执法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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