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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1236931-5/2020-0994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0-04-09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0-04-09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法律顾问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长治市上党区应急管理局

       

   

  为推进依法行政,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法律顾问是指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审核、修正法律事务文书,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和诉讼、调节、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的律师。

  二、推进法律顾问制度的目的是为建立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领导决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决策机制,实现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三、法律顾问聘请条件

  (一)具有律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二)从事法律服务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专业律师;

  (三)熟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行业法律法规制度。

  四、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草拟、修改、审核指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三)受我局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案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书;

  (四)协助草拟、修改、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五)协助做好干部职工的法律宣传培训工作;

  (六)承办我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五、法律顾问的权利:

  (一)对我局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机关全体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文件、资料;

  (四)参与我局行政决策、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书面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局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六、法律顾问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应急管理局、律师事务所有关规定

  (二)及时准确的为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履行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三)积极宣传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七、法律顾问工作的原则

  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顾问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法律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