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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83377 | |
发文字号:北乡政字[2022]6号 | 发文时间:2022-12-30 |
发文机关:北呈乡 | 主题词: |
标题:北呈乡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六项制度措施》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2-12-30 |
各村、各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不断提高全乡上下安全生产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居安思危、促进安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依据《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长治市上党区安全生产事故反思制度(试行)》《长治市上党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制度(试行)》《长治市上党区安全生产倒排制度(试行)》《长治市上党区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长治市上党区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制度(试行)》《长治市上党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等制度,制定了《长治市上党区北呈乡安全生产事故反思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村、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此制度,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细化本辖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企业的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北呈乡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7日
北呈乡生产安全事故反思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不断提高全乡上下安全生产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居安思危、促进安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政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效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 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地开展安全生产全员反思活动。
第四条 以事故案例进行反思。对照本市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涉险事故和全国其他地区同类事故进行反思,要坚持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各企业要将近10年来我区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列入反思计划内。
第五条 反思内容。根据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处理结果、预防措施等对全体人员进行深度反省反思,认真查找自身思想上、工作上、能力上、执行力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下一步工作举措。
第六条 反思方式
(一)结合单位、企业实际,全体人员要撰写反思心得,举办安全反思演讲、利用公开栏张贴等形式营造反思氛围,接受社会及全体员工的监督。
(二)根据实际将近10年来我区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日确定为反思日,全员开展反思活动。同时制定反思活动年度计划,确保全体员工参与反思活动。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反思由乡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计划实施,全员参与。
(二)对本区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涉险事故,全乡各单位、各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日内开展反思专题会议;对本市其他县区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涉险事故,同类事故发生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开展专项反思会议;对全国其他省市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同类事故发生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开展专项反思会议。
第八条 监督检查。要高度重视反思工作。乡安委办将各相关部门安全警示教育反思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各站(所)将企业安全警示教育反思开展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凡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适时组织开展反思活动。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不断提高全乡上下安全生产意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警钟长鸣、居安思危、促进安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和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乡政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企业,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有效增强广大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危机意识,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地开展安全生产全员警示教育活动。用事故案例教育人、警示人,用事故教训推动工作,实现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让全体职工时刻牢记血的教训,树牢时时、事事、人人讲安全的理念。
第四条 以事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对照本市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涉险事故和全国其他地区同类事故进行反思,要坚持把过去的事故当成今天的事故来对待、把别人的事故当成自己的事故来对待、把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把小事故当成大事故来对待。各单位和企业要将近10年来我区涉及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列入警示教育计划内。
第五条 警示教育内容。
(一)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对照本地区和其他地区事故、同类事故等典型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根据事故类型、发生原因、处理结果、预防措施等对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反思教育、深度反省,认真查找思想上、工作上、能力上、执行力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教育。要利用早会、调度会,责任制上墙等多种方式,做细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所有人员要对照自身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全员教育,通过教育倒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安全生产形势教育。针对国家、省、市、区面临的安全生产形势,结合实际,利用召开安全例会、设置宣传栏、张贴标语等方式对广大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形势分析教育。
(四)法律法规教育。对国家重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新颁布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等进行全面、全员、全方位的教育。
第六条 警示教育方式。
(一)结合单位实际,以撰写反思心得,播放安全警示教育影视片,张贴安全标语,开办安全专栏、举办安全警示教育演讲、发放安全警示宣传材料等形式营造警示教育浓厚氛围。
(二)适时更新完善各类事故的文字材料、宣传图片、光碟、案例等,深入广泛开展企业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三)根据实际将近10年来我区涉及我市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日确定为警示教育日,全员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制定警示教育年度计划,确保每一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四)在安全教育培训中广泛开展警示教育,利用各级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对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分析事故原因、反思事故教训,将事故警示教育融于日常教育培训中。
(五)利用季度安全会、安全例会、微信群对发生的违章事故进行剖析,会上违章事故职工要现身说法,对事故进行讨论。微信群中,以文字形式,从违章事故人员到相关干部以如何能够杜绝类似违章事故进行讨论,真正将事故警示教育常态化。
第七条 组织实施
(一)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由乡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计划实施,全员参与。
(二)对本区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涉险事故,全乡各单位、各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3日内开展警示教育专题会议;对本市其他县区所有安全生产事故及涉险事故,同类事故发生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5日内开展警示教育专题会议;对全国其他省市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同类事故发生的相关行业领域企业,要在事故发生后的10日内开展警示教育会议。
第八条 监督检查。
要高度重视反思工作。乡安委办将各级各部门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纳入年终考核,各站(所)将企业安全警示教育开展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监管,凡未严格按本制度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的单位,要督促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适时组织开展反思活动。
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我省细化分解的56条举措和《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尽责承诺制度》《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强化企业树牢安全发展理念,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夯实安全生产工作基础,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决定以承诺为载体,进一步延伸“我承诺 我践行——当好安全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第二条 乡党委书记、乡长、各专委办负责人、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公开向社会进行承诺;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的其他人员公开进行承诺,保证安全生产承诺全员化、公开化。
第三条 安全生产承诺要紧密结合年初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和安全生产活动月开展,原则上在每年6月底结束。
2022年从8月1日起至9月底结束。
第四条 承诺内容
“承诺”坚持“四亮”原则,要“亮身份、亮岗位、亮职责、亮承诺”,承诺内容要包含“你负责的辖区是安全的、你所监管的领域是安全的、你的企业是安全的、你在的岗位是安全的”,突出“不安全怎么办”,遵守《安全生产法》,履行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 承诺方式
(一)区重点企业及煤矿通过区融媒体中心平台以视频方式向区安委会及社会公开承诺。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在所属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或指定的成员单位进行承诺,承诺内容需提交区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所在单位审核。
第六条 承诺要求
(一)承诺要全程摄像,留存影像资料上报区安委办。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积极准备承诺内容。
(三)重点企业及煤矿名单由所属区专委会办公室确定。
(四)承诺视频要求∶画面清晰流畅无晃动,时长在3分钟以内。
安全生产倒排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牢固树立“两个维护”和“两个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理念,深入推进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严格履行“三管三必须”安全监管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确保我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倒排对象。乡安委会对下设专业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进行倒排;各专委会对行业领域管辖企业进行倒排。
第三条 倒排周期。乡安委会对下设专业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每季度进行倒排,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或各项总结、台账、工作完成情况等分别排出倒一名、倒二名、倒三名;各专委会对行业领域管辖企业每月进行倒排,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别排出倒一名、倒二名、倒三名。
第四条 工作要求
(一)乡安委会在每季度首月上旬,组织完成专业委员会或其成员单位的倒排工作,具体工作由区安委办组织落实;
(二)各专委会在每月上旬,组织完成对行业领域管辖企业的倒排工作,具体工作由专委会办公室组织落实;
(三)十个专业委员会倒排结果将在每季度安委会全体(扩大)会议上通报;企业的倒排结果将在每月安委会安全例会上通报。
(四)行业领域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专委会直接划为本季度倒一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直接划为本月倒一名;行业领域内发生安全生产涉险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专委会直接划为本季度倒三行列、企业发生安全生产涉险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专委会直接划为本月倒三行列。
(五)季度倒三内的专委会或其成员单位,纳入乡安委会季度全体会议检讨发言范围,同时列入本级和上级督导巡查范围;月度倒三内的企业,纳入区安委会月度安全例会检讨发言范围,同时列入所管辖行业领域专委会的月度检查重点企业,连续两个月或以上列入同一倒数排序或低于上月排序的企业,同时列入所管辖行业领域专委会的联合检查重点企业,必要时启动联合惩戒措施。
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继续下降,推动全乡安全生产形势持续明显好转。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长治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乡安全生产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主任。约谈对象为各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乡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进行的约谈,由乡安委办承办;各专业委员会的约谈由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发起约谈的部门(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被约谈的单位、企业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约谈要根据情况邀请纪委、其他的执法执纪部门参与,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第四条 月度倒排第一的企业,由乡安委会主任约谈;月度倒排第二的企业,由乡安委办副主任约谈;月度倒排第三的企业,由各专委会主任约谈。
第五条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一)对乡党委、政府安排部署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未完成任务的;
(二)发生市级以上领导批示、主流媒体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程度高,社会影响恶劣的涉险事故、事件的;
(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突出,未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方面举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四)瞒报事故、应急处置不及时造成事故扩大或事故调查处理意见落实不到位的;
(五)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发生未造成人员死亡,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涉险事故的;
(六)事故应急处置不力,致使事故危害扩大,造成人员重伤、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的。
(七)省市区安委会督办的安全生产死亡事故、交办的举报案件未按规定要求完成调查或核查的,或未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
(八)未按照要求完成省市区各级安委办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的;
(九)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不合格的;
(十)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六条 约谈方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约谈情形,在规定情形发生后,20日内启动约谈程序并完成约谈。
第七条 约谈程序启动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八条 被约谈方应按照本规定参加约谈,原则上不得请假,不得委托他人。如在约谈方指定时间确实无法出席的,应亲自向约谈方请假,并书面提出延期申请。经约谈方同意的,按照新的约定时间约谈。对无故不参加约谈的,由约谈方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条 约谈后要形成约谈纪要,在约谈结束后15日内将约谈纪要报送乡安委办。
第十条 约谈内容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进行电话举报,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向乡政府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单位进行举报。
第七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八条 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及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乡安委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乡政府。
第九条 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非法生产经营建设、事故瞒报、谎报的,奖励3000元至3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三)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应依据有关规定,将举报人奖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安排,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本企业内部的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刚性的制度。举报方式与渠道直通企业一把手、董事长或厂长,鼓励全体职工参与。举报奖励落实情况适时公开,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北呈乡人民政府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2年9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