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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5-00903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5-01-08 |
发文机关:东和乡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户籍管理规范(试行)----户籍证明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5-01-08 |
第七十九条 能够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户籍证明。
第八十条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曾在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的,可以开具《变更更正证明》。
第八十一条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的,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 注销的,可以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第八十二条 历史户籍档案有记载,曾属同一家庭户内成员,互为亲属关系的,可以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十三条 紧急情况下,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实身份后,可以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第八十四条 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不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