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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3050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18 |
发文机关:西池乡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西池乡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扶贫(乡村振兴)项目管护及资金监管和规范资产收益使用(二次分配)的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6-18 |
各村:
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强化对扶贫(乡村振兴)资金监管,规范资产收益金的使用,明确资产收益联结机制,有效保障产业扶贫(乡村振兴)资金收益分配、效益发挥、后续管护、资产处置,以及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管理和防止资产流失,确保产业扶贫(乡村振兴)资金和资产收益金持续发挥作用,根据区巩固衔接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长上乡振组办〔2022〕18 号)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扶贫(乡村振兴)项目监管
(一)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确权。根据上级对政府部门投资形成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确权到村的要求,各村务必将扶贫(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确权到村,所产生资产收益金(债权投资利息)专项使用,防止由村集体投资的扶贫(乡村振兴)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流失和被侵占。
(二)规范签订投资协议。原投资协议到期后,各村要与经营主体及时续签投资协议,防止投资的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流失,确保扶贫(乡村振兴)资产收益,原则上收益分红及脱贫户和监测户直接受益(务工就业、产销对接)总额每年不得低于扶持资金的5%。若不续签投资协议,要及时收回专项资金,资产收益金要收缴至合同实际解除日。收回的专项资金,要积极谋划替代项目,确保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切实发挥效益
(三)加强项目管护,资金监管。各村为确权到村产业项目及辖区基础设施的管护主体,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管护责任人,要强化对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的监管,对经营主体的经营状况进行监管,每年应对经营主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督查,综合评估扶贫(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评定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的风险等级。
(四)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各村要监督现经营主体不得以转租、转包等方式随意变更经营主体,不得擅自处置投资资金或随意要求变现。
(五)及时收缴资产收益。各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资产收益上缴时间及时收缴,避免经营主体拖欠资产收益,导致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无收益或不能发挥效益。若经营主体不按照合同要求上缴资产收益,各村要通过多种途经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起诉等方式追回投资资金和资产收益。资产收益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弥补公用经费不足等方面。村集体持有的项目入股资金或股权要作为经营性资产纳入村集体资产登记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二、完善资产收益帮扶联结机制
(一)使用权限:按照乡党委相关会议要求,各村资产收益金原则上由乡政府统筹安排进行分配使用。
(二)建立帮扶联结机制:在乡政府统筹下,建立帮扶联结机制,有产业扶贫(乡村振兴)资金投资使用的村要帮扶联结无产业扶贫(乡村振兴)资金的村。具体帮扶联结如下:
西池村帮扶联结北仙泉村,南池村帮扶联结东池村,河头村帮扶联结彭家村,小河村帮扶联结南仙泉村,周南村帮扶联结长井头村,东故县村,坟上村,沙峪村、申川村、北宋壁村、西故县村各自负责。
三、资产收益金的使用(即二次分配)
(一)严格使用范围。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管理操作指南》(晋乡振发〔2021〕11号)要求,扶贫(乡村振兴)项目资产收益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及项目运行管护等,重点用于帮扶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用于设立乡村公益专岗(如环卫、保洁、保绿、治安、护林、护路等农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奖励补助、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户帮扶、村级公益性事业建设和扩大再生产等,其中用于促进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比重不得少于80%。
(二)突出困难人群。优先解决当年监测范围内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省确定的最低监测标准,尤其要突出解决低于最低监测标准的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的收入,筑牢资产保障防线,消除重点人群返贫致贫风险。
各村要强化投资主体意识,强化责任担当,加强对投资的产业扶贫(乡村振兴)资金及项目监管,防止资产流失,切实有效监管好产业项目,发挥好扶贫(乡村振兴)专项资金最大效益。严格规范程序,按时间节点认真做好项目分红资金发放工作:召开会议研究提出分红人员名单,经审核确认后按照有关程序全面做好分红资金发放工作,将分红款及时发放给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