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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4-00787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1-04 |
发文机关:荫城镇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户籍管理规范(试行)----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1-04 |
第九十七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其他市、县(市辖区域以外)暂住的,应当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领取暂住登记凭证。
申报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
(二)暂住处所证明。
第九十八条 在宾馆酒店住宿,在医疗机构就医,在学校或培训机构就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暂住人员,已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以信息共享的方式纳入暂住管理,不再办理暂住登记。
第九十九条 为保证暂住人口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县级公安机关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暂住人口签发居住证。
第一百条 公民在暂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暂住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居住证。
申报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
(二)以下材料之一:
1.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 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2. 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3.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 材料。
第一百零一条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本人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申报材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二)以下材料之一:
1.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 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2. 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 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3.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 材料。
第一百零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暂住地市、县范围内变更 住址的,应当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申报暂住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第一百零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 份号码变更,出生日期更正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的,应当在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第一百零四条 居住证丢失的,持有人应当在暂住地公安 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
第一百零五条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 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