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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01616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3-03-01
发文机关荫城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
标题荫城镇综合执法队日常管理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3-03-01

荫城镇综合执法队日常管理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管理,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队全体人员的管理,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条为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严格实行巡查工作制度,以保障日常工作有序进行。

第三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必须二人以上,并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执法应当做到全面检查,真实记录,客观评价;认定事实清楚,取证合法充分,适用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完整,文书制作规范。

第五条   执法人员在巡查完毕后及时填写巡查日志并由中队长签字后交于综合办公室存档。

第六条   执法人员执法时,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管理相对人从事行政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或保护。不得利用执法证件谋私,在不执行公务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综合办公室协助法规股每年对全体队员进行业务培训不少于两次,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法治讲座、公共法律知识培训、执法业务培训和考试,并将参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重要内容。

第八条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证件年检。办公室负责执法人员名录档案,对执法人员进行证件发放和年检,对调离执法岗位、退休的执法人员及时收回原执法证件。

第八条车辆的管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各位队员必须服从统一调度。严禁公车私用,所有执法车辆,驾驶员不得私自驾驶车辆外出或外借

第九条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接受社会组织、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的建议、监督和批评。

第十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或拒不执行上级规定,造成执法错误的,依法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收缴或吊销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执行。

                                                      202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