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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684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4-06-14 |
发文机关:西火镇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居住证签注服务指南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4-06-14 |
一、适用范围
居住证有效期为一年,居住证有效期满前 一个月内,本人应当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
(二)《山西省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四、受理机构
公安派出所。
五、决定机构
公安派出所。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还将继续居住的,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签注。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二)以下材料之一:
1. 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
2. 当地房管部门网签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材料;
3. 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十、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持居住证原件前往居住地派出所户政窗口现场核验材料,符合办理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1.申请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2.公安派出所对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当场予以受理。
十二、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提交申领居住证相关证明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十五、办理结果
批准或不批准决定。
十六、结果送达
可由窗口直接领取。
十七、咨询途径
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由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