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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3-16879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03-28 |
发文机关:西火镇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关于做好“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的补充通知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3-03-28 |
各市、县(市、区)残联、财政局、民政局:
“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作为2023年省政府12件民生实事之一,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格外关心、格外关注。针对各市县2、3月份对资助对象的统计情况,出现了标准不统一、审核不严格,甚至有的市未把关审核等情况,造成数据不准确、资助对象情况不明等现象。为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根据省政府有关会议要求,现将“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补充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户籍认定
所有资助对象户籍以参加国家统招时的户籍为准。即参加考试时的户籍为山西省户籍,被学校录取后,户口迁出的不影响资助;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户籍,须与父(母)亲或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上,如不在同一户籍上,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关系的材料。对资助对象户籍有疑义的,可与同级公安部门进行核实,作为是否资助的依据。
二、资助对象范围
(一)资助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特殊教育高等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残疾人专科生、本科生,是指参加高考或单考单招录取的就读于全日制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在校残疾人大学生。
(二)资助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专科生、本科生,是指参加高考录取的就读于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在校大学生。
(三)资助就读于国家统招的在校残疾人研究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研究生,是指国家统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硕士研究生。
(四)博士研究生、2023年度毕业生不纳入省级资助范围。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自筹资金,适当扩大资助范围。
市、县残联对资助对象高考及在校信息,对审核有疑义的,可要求申请对象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与同级教育部门进行核实。
三、残疾人大学生残疾人证认定。2022年7月1日(不含)前,持有效残疾人证的大学生,且在2023年审核时仍在有效范围内,可纳入2023年资助范围;2022年7月1日(含)后,第一次办证的残疾人大学生,不纳入2023年度资助范围(不包括重新换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大学生)。
四、困难残疾人家庭认定。申请资助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大学生的父(母)亲或者监护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残疾人证必须是2022年7月1日(不含)前签发的有效证件,且在2023年审核时仍在有效范围内,可纳入2023年资助范围;第一次办证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后,不纳入2023年度资助范围(不包括重新换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二是截止到2022年7月1日(不含)前,已纳入省民政厅“低保信息系统”内,且在2023年审核时仍“在保”的低保对象或者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五、资助时限
鉴于有休学、病休、延迟毕业等情况,资助时限统一定为:大专期间最多资助3年,本科期间最多资助4年,硕士研究生期间最多资助2年。
六、统计资助人数。各市残联于3月29日前,将确定资助对象名单(附件1、2)及汇总表(附件3、4、5)的电子版(excel)和纸质版,加密发送至指定的邮箱(纸质版为PDF扫描件)。
七、省级根据各市上报的资助对象数量,确定资助资金后,由于各市、县(市、区)未认真履行职责,申报数据不准确,造成资金严重不足或大量结余的,要进行追责,不足资金由市、县(市、区)自行解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2023年度扶残助学(大学生)圆梦工程有关事宜的通知》(晋残联函〔2023〕40号)即行废止。
山西省残疾人联合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