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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48691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8-05
发文机关南宋镇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南宋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发布日期2022-08-05

长治市上党区南宋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乡镇行政执法事项44项,其中:行政处罚 7项,行政强制6项,行政检查 31项。

序号

事项

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区)级指导部门

权力主体

1

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教育局

南宋人民政府

2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3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4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5

对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南宋人民政府

6

对村道的占用、挖掘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六条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养护组织或者养护人员协助做好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局

南宋人民政府

7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8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9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能源局

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公安局上党分

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10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局上党分

南宋人民政府

11

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应急管理局

水利局

南宋人民政府

12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行政强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动物防疫责任,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13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行政强制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后,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及时组织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应急管理局

自然资源局

南宋人民政府

14

对村道的建设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村道的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确定技术等级。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道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将村道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通车时间等内容予以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交通运输局

南宋人民政府

15

对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六、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违法经营场所和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取缔或者查封、关闭。

林业局

南宋人民政府

16

对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自然资源局

南宋人民政府

17

安全生产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违法行为的,督促其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区应急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18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乡(镇)土地管理所(站)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依法保护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19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消防工作实际,落实和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书,对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应急管理局

林业局

南宋人民政府

20

森林保护的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林业局

南宋人民政府

21

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区应急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22

对动物防疫预防的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局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南宋人民政府

23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文化和旅游局

南宋人民政府

24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25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区自然资源局

应急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26

水库大坝、尾矿坝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应急管理局

区水利局

南宋人民政府

27

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人民政府

南宋人民政府

28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公安局上党分

司法局

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民政局

南宋人民政府

29

对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下,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进行监管。具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条件后,办理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区委统战部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南宋人民政府

30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31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二条国务院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企业的指导、管理、监督、协调和服务:(一)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区工信局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南宋人民政府

32

涉及宅基地的违法违规的检查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宅基地动态巡查制度和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33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二十九条建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一)未按规定进行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二)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一款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一)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二)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三)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四)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五)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六)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竣工验收的。

区农业农村局

区自然资源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34

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行政检查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2020〕117号)

第四条本办法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一)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农民自建自住或者村集体建设用于办公室、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二)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负现场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现场查验,对施工过程进行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并向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区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35

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18年5月施行)

第三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

区行政审批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36

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区应急管理局

区林业局

南宋人民政府

37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3号)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上党分局

南宋人民政府

38

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市公安局上党分局

南宋人民政府

39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的责令退回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自然资源局

农业农村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南宋人民政府

40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七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农业农村局

南宋人民政府

41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宋人民政府

42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政局

南宋人民政府

43

对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履行保障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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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

行政检查

【行政法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南宋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