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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0920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2-09-06 |
发文机关:长治市上党区政府金融工作中心 | 主题词: |
标题:长治市上党区政府金融工作中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 |
主题分类: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 发布日期:2022-09-06 |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监督本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依据长治市上党区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关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本机关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机关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五条 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本机关接待人员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申请时间;
3、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4、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
5、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
第六条 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本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公开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当场可以确定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如申请人没有异议,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八条 本机关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可以公开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制作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九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本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对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上党区金融工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