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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04140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2022-01-27
发文机关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 主题词
标题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主题分类其它 发布日期2022-01-27

长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上党大队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时间:2017-08-20       大    中    小      来源:长治日报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办公室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科室队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具体政务公开工作。 

第三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为全队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我单位参与的多个政府部门、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务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五条 公开政务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六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以政务公开网为主要平台,其他各类平台、媒体渠道原则上应与主平台发布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冲突。 

  第七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遵循规范化、标准化,以目录形式进行组织、呈现,以方便群众进行查阅、浏览。 

  第八条 政务主动公开的目录和内容,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相关要求、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和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职能不断充实完善。 

  第九条 办公室牵头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务公开工作清单,对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内容形式要求、具体负责部门进行细化。 

  第十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原则上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考虑的,应当考虑合适发布时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