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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01236931-5/2020-09764 |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0-04-08 |
| 发文机关:上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主题词: |
| 标题:上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 | |
| 主题分类:其它 | 发布日期:2020-04-08 |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执法水平,保障每一名执法人员正确使用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工作,是指为配备的便携式录音录像取证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照相机、录像机、录音笔、记录仪等,以下简称: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执法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现场执法全过程音视频记录的资料进行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
第三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执法办案、日常检查、重大执法活动等工作专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仪器必须经行政执法人员所在的股所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仪器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执法音像记录仪器。
第七条 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仪器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执法音像记录仪器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音像记录仪器进行记录。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记录。
第十条 在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的事项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记录该场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从执法记录开始,按照规定的执法程序口述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包括执法人员、执法对象、目的、时间、地点、告知事项、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约谈过程、执法管理过程等全面执法内容。执法结束口述本次执法过程全部结束。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连续进行多个执法管理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一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断续记录。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本办法规定以外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认为有必要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的,可以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
第十三条 执法音像记录仪器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十四条 指定专人负责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的损坏。
第十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仪器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当及时联系专业机构安排维修。
第十六条 执法音像记录仪器由指定的行政执法人员专用,执法记录导出时必须记录在册。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导入指定存储系统。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档案管理部门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管理人员的;
(三)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十九条 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 定期对下列现场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规定对执法活动进行记录;
(二)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三)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四)执法记录仪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在应当佩戴执法音像记录仪器进行执法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记录;
(二)删减、修改执法音像记录仪器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四)利用执法音像记录仪器记录与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音像记录仪器或者存储设备;
(六)外借或拆卸执法音像记录仪器;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