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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9/2022-69025 | |
发文字号: | 发文时间:2023-12-15 |
发文机关:长治市公安局上党分局交警大队 | 主题词: |
标题:山西省公安机关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
主题分类:其他 | 发布日期:2023-12-15 |
第一部分 一般适用规则
一、本裁量基准适用于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尚不够刑事处罚且依法应当予以公安行政处罚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为。本裁量基准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名称,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20〕8号)确定。
二、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作出过罚相当的处罚决定。
三、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宽严相济,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确保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实施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客观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以有效发挥公安行政处罚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作用。但是,对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应当基本均衡。
五、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当根据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规定的“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具体适用情形,先确定依法适用的处罚幅度,再综合考虑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对象、后果、数额、次数、行为人主观恶意程度,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法定裁量情节,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六、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情节严重”:
(一)一年内因同种违法行为被公安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
(二)刑罚执行完毕六个月内,或者在缓刑、假释期间,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
(三)组织、领导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或者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四)被侵害人为精神病人、残疾人、老年人(六十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孕妇的;
(五)在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期间、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发生地、举行地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
(六)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免除刑事处罚的。
七、违反公安行政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实施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二)在共同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八、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既具有“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又具有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一般决定适用“减轻处罚”
九、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具有两个以上“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情节,且无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等法定裁量情节,公安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一般决定适用并处罚款。
十、对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具有减轻处罚情节,且无其他法定裁量情节的,依法决定适用警告或者不予处罚。
十一、实施公安行政处罚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作出具体的处罚决定。
十二、本裁量基准没有规定的,依照《公安部关于实施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17号)、《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部分 常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二章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四十八、(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2.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十九、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中小型非营运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营运或大型车辆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五十、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基准】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
五十一、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裁量基准】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三百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驾驶校车、营运机动车的;
3.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
4.有饮酒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有上述第(一)、(二)种情形,行为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的,可以不并处拘留。
五十二、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第一项)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裁量基准】
(一)造成财产损失、人员受轻微伤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造成人员轻伤交通事故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千元罚款,并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造成人员重伤、死亡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2.有交通肇事逃逸违法记录的。
初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自愿认错认罚,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属于第(-)、(二)种情形的,可以不并处拘留。
第四章 附 则
八十、本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八十一、本基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公安厅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基准。